性騷擾/性侵害事件處理辦法目的為防制就業場所性騷擾行為,維謢兩性工作平等及人格尊嚴特依「兩性工作平等法」制定本辦法。壹、 定義一、性騷擾:(一)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 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幹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二、就業場所:由公司所提示使員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或使求職者前來應徵之場所。貳、 性騷擾防治措施一、 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 不得利用工作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 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二、 員工不得於就業場所對同仁性騷擾、 亦不得於同仁執行職務時對其性騷擾。三、 就業場所有以上性騷擾之情形時、 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應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未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者,以縱容論。四、 公司應致力防制性騷擾、改善就業場所設施以保護員工免於性騷擾、 並應定期舉辦或鼓勵員工參加性騷擾防制之教育講習。五、 強化員工及服務對象對性騷擾/性侵害之識別能力,定期舉辦性侵害自我保護訓練及演練。六、 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 (相聯) 主管機關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或要求應徵者應向員警機關申請刑事紀錄證明。七、 處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過程、 應妥予保密並維護服務對象之名譽及隱私權; 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並應予保密。八、 發生下列情事者(及於住民間、員工間、員工與家屬間、員工與住民間等等)1.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2.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3.以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作為交換報償之要約。4.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行為。猥褻或性侵害行為。5.展示具性意涵或性誘惑之聲音、圖片、文字、影片及陳列物。6.其他符合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之情形者。九、申訴及調查(一) 員工或求職者於就業場所遇有性騷擾時可填寫「性騷擾申訴書」並申訴。(二) 為處理性騷擾申訴、 於申訴 3 日內成立調查小組並開始為調查、審議; 小組成員共 5 人,其中 2 人為資方代表,3 人為勞方代表,女性成員總數不少於二分之一。(三) 受理申訴者為處理申訴案件、 必要時得邀請申訴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 並得依申訴人之申請、 進行調查; 申訴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四) 申訴者於釋明受性騷擾之事實後、 雇主或工作上有管理監督權者否認該事實時、 應就該事實不存在、 負舉證責任。(五) 受理申訴者為調查、審議性騷擾申訴、 得要求相關人員或單位提供相關資料、 該相關人員或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六) 調查、審議過程中應維護申訴人權益、 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案件、 不得洩漏申訴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申訴人身分之相關資料。(七) 受理申訴者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 60 日內作成決定、 必要時得延長 30 晴、 並以延長一次為限。(八) 受理申訴者應將申訴案件之處理經過作成書面紀錄,並密封存檔至少10 年。(九) 公司不得因員工提出性騷擾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及其他不利之處置。(十) 本機構接獲申訴將進行調查並於24小時內進行通報,處理流程詳如附件(一)參、 所有罰則如確有性騷擾之事實,公司將依情節輕重對被申訴者作成申誡、記過、大過、調職、降級等處分,或依各相關法令規定予以免職; 如該事實涉及刑責,公司得同時移送司法機關。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 得於10日內提出申覆、 經結案後、 不得就同一事由、 再提出申訴。※本機構性騷擾申訴專線電話:0933724189
正在翻譯中..